前 言
本文件按照GB/T 1.1—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。
本文件代替Q/TBAF0003S-2016《米酒》。
本文件与Q/TBAF0003S-2016《米酒》相比,主要变化如下:
1)规范性引用文件:
—增加了GB
5009.225-2016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》;
—修订了GB/T
13662-2008 《黄酒》为GB/T 13662-2018《黄酒》。
2)技术要求:
—修改了总糖理化指标要求;
—增加了酒精度标签所示值与实测值之间差为±1.0% vol要求。
本文件由上海农家酿酒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。
本文件主要起草人:俞建荣、陆渭钧。
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:
Q/TBAF0003S-2016米 酒
1 范围
本文件规定了米酒的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签、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要求。
本文件适用于以糯米为原料,经蒸煮、加曲、发酵、压榨、过滤并经过灭菌陈酿而成的米酒的生产、检验和销售。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GB/T191
包装储运图示标志
GB /T
1354 大米
GB 2758
食品安全国家标准
发酵酒及其配制酒
GB
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
食品中真菌毒素的限量
GB
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
食品中污染物限量
GB
5009.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
GB
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
GB
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椎
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
GB 126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
GB/T
13662-2018 黄酒
GB
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
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
GB/T
20886 食品加工用酵母
JJF
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查规则
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(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[2005]第75号令)
3 要求
3.1 原辅料要求
3.1.1 原料大米应具有正常的色泽和气味,不得发霉变质,其质量应符合GB/T
1354 的规定。
3.1.2 酿造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。
3.1.3 桂花花应新鲜香气适宜,无霉变,质量要求应符合 NY/T
1506 绿色食品食用花卉的规定。
3.1.4 甜酒曲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,活性酵母的质量应符合
GB/T 20886 的规定。
3.2 感官要求
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
表 1 感官要求
项 目
|
要 求
|
外观和色泽
|
透明有光泽,允许瓶底有微量聚集物
|
香气
|
米香纯正,具有相应的酒香
|
口味
|
酸甜适中,口味纯正
|
风格
|
酒体协调,具有本品独特风格
|
3.3 理化指标
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
表 2 理化指标
项 目
|
指 标
|
非糖固形物
|
g/L
|
≥5.0
|
酒精度(20℃)
|
%vol
|
3.0~7.0
|
总糖(以葡萄糖计)
|
g/L
|
≥80.0
|
总酸(以乳酸计)
|
g/L
|
2.5 ~ 6.5
|
氨基酸态氮(以N计)
|
g/L
|
≥0.15
|
备注:1、酒精度可以按具体数值标注,也可以按范围标注;2、酒精度若按具体数值标注,其标示值与实测值之间差为±1.0%vol。
|
3.4 微生物限量
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2758的规定
3.5 污染物、真菌霉素限量
3.5.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
3.5.2 真菌霉素限量应符合GB2761的规定
3.6 净含量要求
定量包装老白酒的净含量允许负偏差应符合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》规定。
3.7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
应符合 GB/T14881 和 GB12696的规定。
3.8 其他要求
不得添加非自然发酵产生的任何物质。
4 分析方法
4.1 感官检查
取 50ml 被测样品于洁净的 100ml 烧杯中,置于明亮处,首先目测其色泽,仔细检查其有无杂质:然后仔细鉴别被测样品的气味,并品尝其滋味,检验结果应符合表 1 的规定。
4.2 理化指标
试验用水均为去离子水或蒸馅水;所用试剂均为分析纯或色谱纯。
4.2.1 非糖固形物的检验
按 GB/T 13662-2018 中 6.3 规定的方法进行。
4.2.2 酒精度的检验
酒精度按GB 5009.225规定的方法测定
4.2.3 总糖的检验
按 GB/T 13662-2018 中6.2.1 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4.2.4 总酸及氨基酸态氮的检验
按 GB/T 13662-2018 中 6.5 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4.3 净含量
按 JJF1070 中规定的方法检验。
5 检验规则
5.1 岀厂检验
5.1.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,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。
5.1.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、净含量、酒精度、总酸、氨基酸态氮、总糖。
5.2 型式检验
5.2.1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,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,亦应进行:
a)原料有较大变化时;
b)更改关键工艺或设备时;
c)新试制的产品或正常生产的产品停产3个月后,重新恢复生产时;
d)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;
e)国家市场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需要抽检时。
5.2.2 型式检验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,检验项目为本文件规定的所有要求。
5.3 组批
同原料、同配方、同工艺、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包装的产品为一批。
5.4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
出厂检验抽样,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 6 瓶,分别进行试验并留样;型式检验样品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,净含量<500mL,抽取 8 瓶,净含量≥500mL,抽取 6 瓶,总量不得少于3L。
5.5 判定规则
5.5.1若受检样品项目全部合格时,判整批样品合格;
5.5.2若受检样品有异味、污染及含有害杂质时,判整批产品不合格;
5.5.3检验结果如其它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本文件规定时,可以在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样品进行复验,以复验结果为准;若仍有不合格,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。
6 标志、标签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
6.1 标志、标签
6.1.1 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GB 2758规定执行。
6.1.2 应标示:“过量饮酒有害健康”,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。
6.2 包装
6.2.1 罐装采用瓶装,容器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。瓶口必须密封、封口应牢固。
6.2.2 外包装采用硬质纸盒,纸盒应有防止产品受到正常挤压不变形得功能。
6.3 运输
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,运输时应避免日晒雨淋,禁止与有毒、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运。
6.4 贮存
6.4.1 产品应贮存于通风、清洁卫生、无腐蚀性介质得室内。
6.4.2 产品不得露天堆放或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,堆放时应用垫板垫起,离地距离不少于 10cm,离墙距离不少于 30cm。
6.5 保质期
在符合本文件规定条件下,自生产之日起,在常温贮运、未打开包装封口的情况下保质期为 24个月。